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德阳市老科协”。英文译名:Deyang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英文缩写:DYASST)。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德阳地区退(离)休老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组织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德阳市老科协是全市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德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建设,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离退休科技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老科技工作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德阳,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德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管理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德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四川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德阳市翠湖街1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竭诚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开展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三、组织老科技工作者踊跃参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服务,积极开展建言献策、决策论证、调研咨询、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攻关、工程设计与监理等活动。
四、引导老科技工作者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鼓励老科技工作者著书立说、撰写论文,开展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及转让、科技著作编审编译和老龄问题 社会调研咨询等活动。
五、接受党委政府委托,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出决策性的建议和意见,开展对影响全市及至全国的生态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大项目研究,努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六、实施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建立老年人才资源库,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根据市场需求和老科技工作者的志愿,积极搭建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服务平台,开拓老科技工作者服务“三农”、服务重装基地建设、开展科技扶贫、助力乡村振兴发挥才智的渠道。
七、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开展面向本会会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认定工作,为老科技工作者再做贡献创造条件。
八、组织开展有益于老科技工作者身心健康的康乐活动,兴办为会员服务的老年福利事业。
九、加强与市内外、省内外老科技工作者社团组织间的交流与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工作的特点与规律,提高协会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依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体会员
各县(市、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本市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1、拥有一定数量的老科技工作者队伍;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主管单位正式批准;
3、拥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4、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时交纳会费;
3、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
4、企事业单位中有一定调研咨询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中、高层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
5、国家机关中有调研能力和一定影响的科以上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本会特别注重在为我市科技事业中做出卓著贡献
的资深专家、学者、领导干部中发展个人会员,以增强对老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发展概况)
2、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附主管部门意见);
3、提交社团登记证影印件或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单位老科协的文件、团体住所、经费来源及领导成员名单;
4、经组织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5、办公室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发文通知。
二、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表(有至少一名会员介绍和专业组审核推荐)及本人技术职称证书或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
2、组织委员会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办公室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发文通知;
5、接正式通知后,所在小组通知新会员参加小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在身体条件许可、安全责任自负的前提下,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退会应告知所在专业组,由专业组转告秘书处;
三、秘书处对退会的会员作备案记载。
四、个人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因工作需要,决定届内调整理事,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三分之一;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审议批准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四、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授权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在副会长中选定合适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根据会长授权行使会长权利。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本会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工资待遇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行业分会等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前须冠以“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字样。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四、分支机构须接受本会的工作检查。工作检查不合格者,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适时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待遇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4日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