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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老科协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6
 德市老科协[2019]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确保经费安全使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纠正、制止。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财会业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兼职财会人员接受秘书长的直接领导,完成协会的财务工作任务;会计不兼任出纳,出纳不兼管稽核。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
      第四条 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业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团体会费;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办学以及编辑出版刊物等的收入;
      (四)向科技部门申报、承担的科研课题项目经费;
      (五)市财政预算拨付的补助经费;
      (六)有关部门委托某项事务或购买服务所拨付的经费;
   (七)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六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二)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应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四)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或账外设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财务支出范围
     (一)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科学考察、课题调研、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及重阳节会员日活动、科普宣传日活动等业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会议费:按章程规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经批准召开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调研会、建言献策报告会、表彰奖励会等需要的费用。
     (三)印刷费:出版、发行《德阳老科协》,编印有关科普资料、工作简报、文件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办公费:办公室日常办公(包括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接待费、汽车燃油费、汽车保险费)、通讯(电话费、宽带费、网站服务费、邮寄费)、宣传(包括编辑费及对外宣传奖励费)、旅差、设备购置维修、订阅书籍报刊及上交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五)人员经费:包括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驻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专委会、活动小组负责人的交通通讯补助费、差旅费等。
     (六)科研课题项目经费支出:课题项目费用按3:7开的原则,70%由课题项目组所在专委会掌握使用,30%由协会列入经费统一使用。主要用于课题调研会议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打印费、各类耗材费和参与课题项目人员的差旅费、奖励费等。
     (七)会员活动经费支出:按每人每年150元包干到活动小组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小组活动的场地租用费、活动器材购置费、活动期间的误餐费、小组内部表彰奖励费等。
  (八)其他合理开支。
      第八条  经费支出原则和审批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执行支出管理制度。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不得列支与本会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认真做好经费收支预算工作,并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协会的经费预算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秘书长主持下由会计负责编制,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课题项目经费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办公费开支应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预算必须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向理事会报告。
    (三)严格经费列支审批制度。本会财务工作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并经秘书长审核确认、报会长或授权常务副会长批准后方能报销并列支入账。
    (四)本会接待费用、差旅费用及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市财政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  本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在银行开立账户使用协会法人代表财务专用章和协会财务专用章,两枚财务专用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分别管理。本会更换法人代表时,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市民政局办理法人代表更换备案手续。
      第十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办公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  协会的现金,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除发放工资、交通通讯补贴、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  本会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办公设备、打印设备、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并指定财会人员登记造册;(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  本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  收取会员会费,办公室应向各活动小组出具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本会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四川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
      第十  本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单位)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  本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第十七条  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  本会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  法人代表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会计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法人代表和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法人代表和会计人员有权拒付。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会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应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本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本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6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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